個人破產法2020新出臺信息解讀:具體細則如何規定?(2)
四、財產申報
19. 債務人應當在申請時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
?。ㄒ唬┦杖搿y行存款、現金、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財產、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ㄈ┙煌ㄟ\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個人收藏的文玩字畫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ㄎ澹┢渌哂刑幹脙r值的財產。
債務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并申報;債務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應當一并申報。
20.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債務人財產發生下列變動的,債務人應當一并如實申報:
?。ㄒ唬┵浥c、轉讓、出租財產;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地役權等權利負擔;
?。ㄈ┓艞墏鶛嗷蛘哐娱L債權清償期限;
?。ㄋ模┮淮涡灾С鑫迦f元以上大額資金;
?。ㄎ澹┮螂x婚、繼承而分割共同財產;
?。┨崆扒鍍斘吹狡趥鶆?;
(七)其他重大財產變動情況。
21. 人民法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期間,債務人應當定期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變動情況。
22. 人民法院應當保留債務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需品不受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認定下列財產屬于“生活必需品”:
?。ㄒ唬﹤鶆杖思捌渌枰獡狃B、贍養和扶養的家庭成員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ǘ┮騻鶆杖寺殬I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ㄋ模o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五)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六)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于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生活必需品。
23.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單,并列明財產對應的價值或者金額。
五、管理人
24.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產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者政府部門的公職管理人,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也可以由債權人及債務人共同協商在列入名冊的機構及其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或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中選定管理人。
企業破產案件中,將實際控制人、股東等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納入的,由破產案件管理人擔任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25.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26.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核實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ǘ┩ㄖ阎獋鶛嗳松陥髠鶛?;
(三)審查債權,并制作債權表;
(四)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申報情況,并制作債務人財產報告;
(五)提出對債務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的意見;
?。M定財產分配方案并實施分配;
?。ㄆ撸┨嶙h、協調召開債權人會議;
?。ò耍┕芾?、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的行為;
?。ň牛┤嗣穹ㄔ赫J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7. 公職管理人原則上不另行收取報酬。
執業律師、執業注冊會計師被指定為管理人的,可以在各地設立的破產專項資金中支付報酬。
企業破產案件中,將實際控制人、股東等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納入的,管理人報酬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一并確定。
六、財產調查、核實
28. 對債務人申報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ㄒ唬┤嗣穹ㄔ簯斖ㄟ^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核實;
(二)經債權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核實措施;
?。ㄈ┢渌匾恼{查核實措施。
29. 管理人可采取詢問、查詢、走訪等多種方式,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其中債務人居住地及存放個人財產情況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管理人應向公安、民政、村(居)委會、工作單位、人民銀行、金融機構、信息查詢平臺、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知識產權、公積金、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法院執行等部門和機構調取債務人必要信息資料,具體調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ㄒ唬┩ㄟ^公安部門調查債務人家庭人口信息,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如與父母分戶的,則進一步查詢戶籍的原始檔案,了解當時的家庭成員情況;
(二)通過公安部門調查債務人住宿登記及出入境記錄,必要時,對債務人直系親屬的住宿登記及出入境記錄情況進行調查;
?。ㄈ┩ㄟ^民政部門調查債務人婚姻存續情況,如涉離婚,則需了解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情況;
(四)通過村(居)委會調查債務人家庭常住人口情況、村集體經濟分紅情況以及拆遷補償情況等;
?。ㄎ澹┩ㄟ^債務人工作單位調查債務人工作情況、工資水平及其福利等情況;
(六)通過人民銀行調查債務人征信情況、銀行開戶、信用卡辦理、貸款、擔保、被擔保情況;
?。ㄆ撸┩ㄟ^金融機構調查債務人開戶情況、資金存取記錄及賬戶余額;
?。ò耍┩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查詢平臺調查債務人持股情況以及擔任企業職務等情況;
?。ň牛┩ㄟ^不動產登記部門調查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情況;
(十)通過車輛管理部門調查債務人名下車輛情況;
?。ㄊ唬┩ㄟ^知識產權部門調查債務人名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情況;
(十二)通過公積金管理部門調查債務人公積金存取記錄及賬戶余額;
?。ㄊ┩ㄟ^社會保障部門調查債務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存、領取情況;
?。ㄊ模┩ㄟ^稅務部門調查債務人稅款繳納及欠稅情況;
?。ㄊ澹┩ㄟ^法院調查債務人涉訴案件及其執行情況;
?。ㄊ┩ㄟ^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調查債務人股票交易情況;
(十七)調查債務人使用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有關情況。必要時,對債務人近親屬的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30. 管理人需對調查獲取的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全面、綜合分析,重點審查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據債務人日常開支情況,審查債務人名下銀行對賬單、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是否存在異常收支記錄;
?。ǘ彶閭鶆杖俗》抗e金賬戶支取記錄與債務人購房、裝修記錄是否匹配;
?。ㄈ彶樨敭a權益狀況及財產權益處置資金去向;
?。ㄋ模彶閭鶆杖伺渑?、父母、子女等近親屬名下資產與其收入是否匹配;
?。ㄎ澹彶槭欠翊嬖趽]霍消費行為;
?。彶槭欠翊嬖谖绰男型戤吅贤?;
?。ㄆ撸彶槭欠翊嬖诜艞墏鶛?、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利益情況;
?。ò耍彶槭欠翊嬖谝悦黠@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情況;
?。ň牛彶槭欠翊嬖谔摌媯鶆栈虺姓J不真實的債務情況;
?。ㄊ彶槭欠翊嬖趷阂獯?,簽訂合同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
?。ㄊ唬彶槭欠翊嬖谔摷僭V訟,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
(十二)審查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31. 因管理人自身客觀原因,無法調查或核實債務人財產的,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或簽發調查令,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配合管理人的調查。
管理人為調查事實,就債權、財產等爭議,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32.管理人應當及時完成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報告,并對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清單提出意見,財產狀況調查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
